“暂估入账”可能会引发了哪些税务风险?企业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5/1/17 16:27:20 浏览:112 << 返回

税务数字化管理时代已经到来!千万不要乱做暂估,否则后患无穷!这不,某企业就因为乱做暂估,收到了电子税务局的提醒:

01 “暂估入账”的税务风险


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

案例:某制造企业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导致被认定为虚列成本,最终被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风险: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发票的暂估入账金额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未调整暂估费用

案例:某传媒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未对暂估费用进行调整,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增,最终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风险:未能在汇算清缴时对暂估费用进行调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



虚开发票用于暂估入账

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的凭证,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

风险: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暂估入账的行为不仅涉及税务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2 合规与风险应对措施




1、加强存货票据管理

企业应在会计系统中显著标识未取得票据的存货,或另行组成明细表进行后续跟进,确保及时取得相关票据。


2、加强账目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业务核算体系,不同部门保留的业务资料应相互印证,确保交易和支出都有据可查,避免虚增成本的嫌疑。


3、杜绝虚开发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避免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暂估入账。同时,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法合规。


03 “暂估入账”热点问题答疑


1、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呢?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这主要取决于您单位的性质。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4、如果我公司现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5、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6、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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