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纳税缴费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发布!将影响所有企业!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5/7/3 17:04:00 浏览:10 << 返回
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影响所有企业!快和安安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重磅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具体有哪些新变化,我们通过一张图片来了解: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这13种行为纳税缴费信用直接评定为D级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纳税缴费信用评级补评、复评、修复、复核


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人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发生下列3种不予评价情形解除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情形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情形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情形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自愿参与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通过补评申请参与信用评价后,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一般不得再转为不参评。、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信用评价后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纳税信用补评

对于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的受理申请时限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温馨小提示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也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8种情形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被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温馨小提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需要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补评

如果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例如
2025年2月,您对其2024年度评价指标(2024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上一篇:电商合规|电商主播的如何确认收入?常见的税务风险点有哪些?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一篇:公司租房无发票,被罚82万!即日起,公司租房税务上这样去处理!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080-585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169号银池商务酒店九层东户
电话:18161893115   13571871611
网址:http://www.huaancw.com
邮箱:huaancw@163.com
官方公众号
官方抖音
©Copyright 2024 西安华安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0015508号   技术支持:西安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