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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家公司因发票流和资金流不符,被罚了!“三流不一致”的发票,都会被判定为虚开吗?

发布时间:2021-10-13

根据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显示,近期有一家公司又因发票流和资金流不符,被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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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吗?很多老板心里没底,尤其是面对频频爆出的税务违法违规案例,心中不免有些疑虑!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明确下,“三流不一致”的发票会不会被判定虚开?能不能正常抵扣?有没有税务风险?


01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概念,其溯源是根据早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来的。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我们通过一组图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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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三流不一致”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吗?


先来看看虚开发票跟三流一致有什么联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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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作为财务人员,有风险意识是对的,但也不能由此就束手束脚影响业务,只要业务是真实,注意证据链的完整,做好佐证材料就不会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看一下下面这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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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各位老板不用过分担心~


总结

“三流不一致”并不会被一刀切判定为虚开发票!只要业务真实,并不限定付款账户必须和受票方一致。但必须有相关的合同或三方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予以证实。


03

这三种情况下

“三流不一致”发票可正常抵扣


对于“三流不一致”发票的解读不能只局限于政策层面,也要考虑一下实际操作中的特殊情况。通过收集整理,小编给大家梳理了一下,政策中明确规定:“三流不一致”发票,可进行抵扣的三种情况:


情形一: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 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能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情形三: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的,可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1211号)批复如下: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

“三流一致”是简单经济贸易下的理想化模式,与我国现代商品经济贸易的复杂形势,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做到“三流一致”,遇到特殊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凭证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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