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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店名可以用来做生意吗?是否符合名称使用规范?

发布时间:2024-02-19

互联网的兴起,让店铺起名不再局限于吉祥字。我们在逛街的时候,常常会看见一些“天马行空”的店铺名字,比如下面这些:


看到这些店名往往会不自觉地发出疑问:这种“奇葩”的店名也是能够用来开店做生意的吗?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是如何去界定的:

PART/ 01

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规范性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实施)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业的企业名称,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同样有约束力。具体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PART/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PART/ 03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PART/ 0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

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总结一下

对于吸引社会和舆论眼球的奇葩企业名称,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具有地域特色的词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只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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