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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还没来的及入账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09

每到岁末年初,老板们就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预算额度、出差时间等出现的特殊情况,当年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发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报销入账。


这种费用,在财务上我们称之为“跨期费用”。那么:


  • 除延迟取得发票外,哪些情况还会导致跨期费用产生?

  • 跨年度取得的发票入账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 面对跨期费用,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费用跨期?


“跨期费用的产生


一般会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下面两种:


情况一:发票延迟


即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在当年,款项支付也是当年,但发票却是在次年或以后年度获取。


情况二:费用延迟


经济业务发生当年获取发票,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支付。


“跨期费用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得看具体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接下来,我们从导致“跨期费用”产生的两个原因来剖析下,“跨期费用”到底需不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情况


1.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销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之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当年发票次年入账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客观原因。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分为两种情况:


1. 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开具的发票邮寄时间过长、员工出差时间或审批流跨年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小(次年2个月之内)、金额不大,且企业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因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比较大(次年2个月之后),需进行以下两方面调整:    


(1)先进行备案,年结前暂估入费用,第二年先红字冲原分录,再凭报销发票记账。


(2)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汇算清缴自查时发现,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如何避免跨期费用的产生”


既然“跨期费用”处理起来这么麻烦,那么该如何去避免“跨期费用”的产生。


一、 最后一个月提前让各部门把相关费用发票提交给财务部


财务部门要提前给各业务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告知为了年度关账需要,各部门需要在12月31日期及时将相关费用发票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获取发票,则财务部门要根据合同等相关信息进行费用的预提。


二、 当年度的年终级要及时进行计提


如果公司对于当年度的员工奖金没有按月进行预提的话,那么至少在12月份要对全年的年终级进行预提。预提要有充分的依据,即要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的奖金制度对各部门员工的年终奖进行记算并将相关表格提交给财务部门。


三、 大金额的利息费用进行预提


因为银行一般对于发放的贷款在12月20日进行结息,那么最后11天的利息如果公司不进行预提,那么该部分利息支出就计入次年的财务费用。特别是当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时,一定要对最后11天的利息费用进行预提。


四、 对于及时没有收到发票的费用支出要及时根据合同费用化


比如公司和法律顾问签订的常年顾问协议,如果对方在年底时没有开具发票,那么要根据合同的期限及时地将费用在当年度进行确认,而不是将相关的支出挂在往来款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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