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实缴责任。那么,未完成实缴的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出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今天一起来学习下:
首先来明确下概念,什么是未实缴股权?
未实缴股权
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暂未实缴,且未到最后认缴期限,这种股权即为未实缴股权。
那么,未实缴股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即使股权尚未实缴,仍然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风险:
股权转让人需要对资金未实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金额,转让方与受让方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若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则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恶意转让的司法认定
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资不抵债,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如0元转让),法院可能认定转让方恶意逃避债务,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认缴出资义务继续存在
即使股权已转让,原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依然有效,债权人可向原股东和新股东索要出资,股权转让不能免除原股东的责任。
债务追偿执行顺序
在债务追偿时,公司和新股东将优先承担责任。如果他们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原股东可能会被追加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责任
如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或公司资不抵债时转让股权,原股东可能仍需继续承担公司的债务。
如果新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原股东可能被追索并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误区一:零对价转让就不用担责?
零对价转让是股东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法院会结合公司资产状况、转让时机(如公司濒临破产前转让)判断是否存在逃责故意,零对价反而可能成为“恶意转让”的证据。
误区二: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就没事了?
若公司未清算即注销,未实缴的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即便注销超过3年,债权人仍可起诉。
误区三:受让方是“空壳公司”就能脱责?
若转让方明知受让方缺乏出资能力仍转让股权(如转让给无资产的自然人),法院会认定其具有逃责故意,加重原股东的责任。
在这里建议大家
转让前核查出资情况
受让方应审查公司章程、出资期限及实缴情况,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股权转让协议应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方式,如要求转让方先行实缴或受让方承诺按期缴纳。
税务合规
避免低价转让(如无正当理由),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补税。
最后,未实缴出资的公司可以转让,但“转让自由”不等于“责任自由”。唯有各方都守住法律底线,股权转让才能真正实现“合法合规、各安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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