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注销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行,供销社(多为集体 / 事业单位 / 社有企业)注销按对应主体类型 + 供销系统规定执行;二者与一般公司注销在清算主体、决议程序、公告要求、材料清单、责任承担上差异显著,且均需先清税、再清算、后注销登记。
1、前置条件与解散情形
解散事由:章程约定解散、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并 / 分立、被吊销 / 撤销、法院破产 / 解散裁定。
核心前置:先清税(取得清税证明),再清算,最后注销登记;合并 / 分立可简化清算(仅需债务清偿 / 担保说明)。
2、完整注销步骤(非合并 / 分立)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召开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形成书面解散决议(需符合章程表决比例,一般过半数或 2/3 以上)。
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 15 日内,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未成立,成员 /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清算组公告与通知:
成立 10 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成员 / 负责人名单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成立 10 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60 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公示系统或报纸),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接到通知 30 日,未接到 60 日。
开展清算:接管合作社、清理债权债务、处置资产、分配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 / 交易量分配)、制定清算方案(成员大会 / 法院确认)、出具清算报告。
提交注销申请:清算结束 30 日内,清算组指定代表 / 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线上 / 线下均可中国政府网。
登记机关核准:审核通过,收回营业执照,完成注销,合作社终止中国政府网。
3、核心提交材料(非合并 / 分立)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成员大会解散决议 / 吊销 / 撤销文件 / 法院裁定;
成员大会 / 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组指定代表 / 委托代理人证明;
公告样张(仅报纸公告需提供)。
4、合并 / 分立简化注销
无需全面清算,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成员大会解散决议、债务清偿 / 担保说明、营业执照,30 日内申请注销中国政府网。
供销社主体类型复杂,注销分两类:
1、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 / 合作经济组织):
流程:上级供销合作社批准→清税→清算(由理事会 / 上级指定清算组)→成员代表大会 / 上级批准清算报告→市场监管局 / 民政(若为社团)注销登记;
核心差异:需上级供销合作社前置审批,清算组多由上级指定,决议需上级备案。
2、社有企业(供销集团 / 子公司,公司制):
按一般公司注销流程执行,额外需供销主管部门 / 出资人批准,清算组由股东会 / 上级指定,其他与公司一致。
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 / 社团):
按事业单位 /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注销,需编制办 / 民政部门审批 + 财政清算 + 资产处置批复,不适用市场主体注销流程。
1、清税优先:无论合作社还是公司,注销前必须到税务局办理清税,取得《清税证明》,否则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公告渠道:优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公告,免费且合规;报纸公告仅为补充。
3、西安办理渠道:
线上: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网上登记平台;
线下:经营地所属区 / 县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
4、供销社特殊审批:基层社注销必须先取得上级供销合作社(如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 的批准文件,否则无法启动清算。
5、责任兜底: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 / 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合作社 / 公司注销后,股东 / 成员未依法清算,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 1:合作社注销和公司一样,股东(成员)随便找人当清算组→合作社清算组必须是成员,不能随便找外部人员(法院指定除外)。
误区 2:供销社注销就是市场监管局注销→基层社需上级供销社保批,事业单位 / 社团需编制办 / 民政审批,社有企业按公司流程 + 上级审批。
误区 3:没债权债务就不用清算→即使无债权债务,也需出具清算报告、完成清税,才能注销(简易注销仅简化材料,仍需清税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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