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税务破获首起利用“数电票”虚开大案!虚开2万余份发票,涉案金额累计近19亿元,波及31省5000余家受票企业。
2026年10月13日,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一起特大利用“数电票”虚开发票案的侦破情况。涉案价税合计高达18.95亿元人民币,该案系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以来,内蒙古立案破获的首起利用“数电票”虚开案件。
案件规模:700余家空壳公司,波及全国31省
经查,犯罪团伙在内蒙古集中注册、控制700余家空壳公司,利用数电票“无需实体税控设备、可远程即时开具”的特点,累计虚开发票2万余份。受票企业遍及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00余家公司。
可以说,这张虚开网络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5000余家受票企业中,不乏正常经营但为了“冲成本”“抵税款”而购买发票的企业。
作案手法:全链条线上运作,AI换脸绕过税务核验
办案民警介绍,该案的犯罪链条全流程在线上完成,主要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步,非法获取信息。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非法购买空壳公司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将这些信息绑定为空壳公司的办税人和开票人。
第二步,AI技术伪装。
联系制作AI人脸视频,利用生成的AI动态人脸绕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的核验登录,随后大量虚开发票。这一环节是该案区别于传统虚开案件的关键特征——犯罪团伙不再依赖实体税控设备或他人身份证件,而是用AI技术直接突破税务系统的身份验证。
第三步,网络分销。
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经中间分销商将发票售往全国受票企业,形成“开票—分销—受票”的线上闭环。
受票不等于虚开,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接下来我们就来拆解:什么是善意取得?怎么证明自己无辜?被卷入虚开案企业如何应对?
5000余家受票企业,并不等于5000余家违法企业。实务中,受票企业至少分为三类,法律后果差异巨大。
第一类:恶意取得——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主动购买虚开发票。
这是最严重的情形。企业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金额或情节达到一定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善意取得——有真实交易,但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或被认定虚开,企业不知情。
符合善意取得法定条件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需转出,补缴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不处以罚款。若能重新取得合法发票,还可恢复抵扣。
第三类:交易真实但不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能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缺少某些法定要件。
这类企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该规则仅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所得税层面,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仍可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替代凭证争取税前扣除。
所以,决定企业属于哪一类,关键不是“有没有收到发票”,而是“交易真不真实、企业知不知情、拿到的是什么票”。
企业主观无虚开意图,但因上游供应商走逃、虚开等问题被动收到虚开发票时,按以下步骤处理,是降低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关键,核心原则为:及时止损、主动纠错、留存证据、配合核查。
第一步:立即停止使用该发票
• 尚未抵扣进项税的,不要再抵扣;
• 尚未入账的,不要再入账;
• 已经入账的,做红字冲销或反向分录。
第二步:增值税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需做进项转出,并补缴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三步: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情形调整扣除
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列支的,需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四步: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提交完整证据链
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你已经掌握的全部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主动报告、主动转出、主动补税,是争取从轻处理的关键。
第五步:追究上游责任,保留追索权利
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合法发票。如果对方已经走逃失联,保留追索权利,同时配合税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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