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公司法》全国首判!未实缴出资,股权已经转让,仍被判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注册时的认缴金额,在注销时需要全部补齐吗?快和安安一起来学习一下: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基本案情
海淀法院判决孙某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及钱某的债权人,钱某为仁和公司唯一股东,仁和公司、钱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故天和公司需偿还孙某欠款,仁和公司及钱某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孙某申请追加仁和公司的原股东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被执行人。被告中,张某、王某以出资期限未到期、股权代持、离职为由抗辩,李某、赵某未答辩,相关公司及钱某未陈述。仁和公司的股权历经多次转让,最终钱某成为唯一股东,并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修改为2019年7月。
判决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仁和公司原股东赵某、李某、张某、王某在出资期限未到期时转让股权,是否应被追加为仁和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尽管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到期,但2023年《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
钱某作为仁和公司现任唯一股东,其出资期限已到期且未证明已足额缴纳。因此,赵某、王某作为钱某股权的转让人,在钱某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需在其转让的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蔡某、徐某在仁和公司设立时已实缴部分出资,故钱某未实缴的出资额为2990万元。赵某、王某分别需承担897万元和2093万元的补充责任。
在股权经多次转让的情况下,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先后顺序性,由最终受让人首先承担,不足时由前手转让人依次承担。因此,李某和张某在赵某和李某的财产不足以补足应缴出资时,分别承担次补充和再补充责任。张某、王某的抗辩意见不足以免除其出资义务和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追加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已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就该判决确认的第三人仁和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孙某承担补充责任,其中被告赵某在第三人钱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89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王某在第三人钱某未按期缴纳的出资2093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被告赵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被告李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被告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被告张某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新法的理解与适用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是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障交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股东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2013年公司法实施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设立便利,但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因此,2023年修订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权益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法院在判决中明晰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时,转让人依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通过一起诉讼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即使转让人转让股权时未届出资期限,若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亦应受出资期限调整约束,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注销时,企业需要补足认缴注册资金吗?
如果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了1000万,出资期限不足5年,注销时也没有实缴,还需要补齐这1000万吗?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1.没有债务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不差钱,那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
2.有债务未清偿
办理注销时差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须补齐。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总结
公司注销时要不要补齐出资,主要是考虑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也就是到期要补齐,没到期如果有债务未能清偿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没有债务也没有到期就不用补齐了。
新公司法发布后,股权转让的风险该如何进行防范呢?这边有几个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下:
1、开展尽职调查
开展股权转让前,一定要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股权受让人的资信情况,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情况、征信情况、财务数据情况,以综合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履约能力。
2.实缴后再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如果有意向受让人且基本方案确定后,可以实缴出资以后再转让股权,永绝后患。在谈股权转让价款的时候,可以把已经实缴出资的因素考虑在内,股权转让价款自然会增加。这个时候有的股东会问了,没有资金实缴怎么办,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要求股权受让人交保证金,或者向第三方临时拆借。
3.设定违约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责任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通过严格的违约责任倒逼股权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
4.要求提供担保
股权转让人可以要求股权受让人提供实物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通过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来抵消补充出资责任的风险。
1、开展尽职调查
开展股权交易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财务报表等资料了解拟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并且留存相关资料的发送记录,如资料为复印件的应要求股权转让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2.设定违约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人出资的真实性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即便股权受让人后续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也可以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和追偿减少损失。
3.预留一定比例股权转让款
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股权转让款,并且明确该款项可以用于直接支付可能的股东出资,避免因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而产生的损失。
4.要求提供担保
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股权转让人提供实物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通过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来抵消因连带出资责任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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