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包含退税申报时限缩短、已申报退税业务必须补税、买单出口失效、放弃退税不可逆、跨境服务退税条件放宽等👇
1、退税申报时限缩短
货物出口退税需自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及收汇。
需要额外提供收汇材料;36个月内未申报将直接视同内销征税。
逾期申报需额外提供收汇材料,36个月内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企业需加快单证收集和外汇回款流程,建议客户尾款周期控制在90天内。
2、补交退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货物若发生退运、销售折让或中止,必须补缴已退税款。
企业可通过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承担退运补税成本,或优先选择在综保区开展售后,避免完税入关。
3、买单出口全面失效
企业必须通过 三方协议 + 电子税务备案 的合规路径,才能继续开展业务。
企业需规范三方协议,完成电子税务备案,避免“四自三不见”操作(自带客户、货源、汇票和单证,不见货物、生产厂家和外商)。
4、退税申报时限缩短
如果企业主动放弃退税,那么 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适用于进项票据不足或退税率倒挂的企业,建议企业提前测算税负,评估是否放弃。
离岸服务外包、航天运输、对外维修等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抵退税,需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跨境服务真实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