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以直接“0”元操作吗?会不会有什么风险?今天一次性讲清楚: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偿转让,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1 转让对象范围:
股权受让方为转让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文书)。
02 扩展情形:
包括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需提供抚养/赡养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
03 政策依据:
上述规定源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旨在支持家庭内部资产重组,避免因税务负担影响亲属间经济协助。
不符合上述亲属关系的无偿转让(如叔侄、堂兄弟姐妹等),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01 核定方法: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核定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02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核定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税率)
03 示例说明:
假设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侄子,申报转让收入为0元。税务机关核定该股权对应净资产为100万元,股权原值为20万元,合理费用为1万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0 - 1 = 79万元
应纳税额 = 79 × 20% = 15.8万元
1. 历史股东 “恶意转让” 的认定依据
若历史股东(转让方)在 2024 年 7 月 1 日前转让股权,债权人主张其 “恶意转让以逃避债务” 时,零元转让可作为 “转让价格不合理” 的核心证据。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转让,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2. 受让显名股东股权的 “善意” 认定障碍
若受让方从 “显名股东” 处零元受让股权(实际权利人为隐名股东),零元价格可能被认定为 “受让方非善意”(即明知或应知股权归属隐名股东)。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追回股权。
3. 现任股东对前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风险
若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现任股东(受让方)以零元受让股权,可能被认定为 “明知出资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现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恶意转移财产” 的认定情形
若转让方为逃避已到期债务或潜在债务,以零元转让股权,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一旦撤销,股权将恢复至转让方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5. 受让方的后续税费风险
零元受让股权虽可能降低受让时的成本,但会导致受让方的 “股权原值” 极低(通常按零元计算)。若受让方后续转让该股权,需以 “转让收入 - 零元(原值)- 合理费用” 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20% 个税,税负显著增加。
证明文件备查:
无偿转让时需完整留存亲属关系证明或抚养/赡养义务证明,供税务机关查验。
申报流程:
即使符合免税条件,也需在股权变更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免税事项报告表》(附件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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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若以无偿转让之名行偷漏税之实(如实际支付对价但虚假申报),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处0.5-5倍罚款。
综上,亲属间无偿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需严格遵循政策界限,建议交易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资格,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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