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三者有什么区别?税务局最新回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3-09-25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三者有什么区别?三者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不同的要求?一起来看看:
#1 定义的区别
销售折扣:也称商业折扣,销售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一般是由于促销发生的。
折扣销售:也称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
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2 开具发票的区别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
特别注意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哦。
销售折让: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特别提示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销售折扣: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销售折扣(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折扣销售: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 红字发票开票规则
1、销售折扣
(1)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中的商业折扣往往和销售同步发生,如此按照文件规定必须“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还需要注意必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提前付款给予的现金折旧计入财务费用,并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的货物仍是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的。
2、销售折让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