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和小微企业判定误区解读!一不小心,就要多交“智商税”!
发布时间:2021-10-15
众所众知,在公司财税管理过程中,如果一不小心“踩雷”的话,交的可不只是智商税,而是你兜里的真金白银! 但庞杂的财税体系,对很多创业者来说,并不是很友好。总有许多雷区,在不经意间引爆。比如个体和小微企业的相关认知误区!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排排雷:
误区一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 从所得税的缴纳来看,个体户只有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 而从增值税的缴纳来看,实务中,由于大部分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很多财务人员就产生了一个误区,认为个体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体户和其他企业一样,符合一般纳税人判定条件的,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体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以按月申报为例 某个体户2020年8月正式开业,则从2020年8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启动开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20年8月到2021年7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20年9月到2021年8月、2020年10月到2021年9月、2020年11月到2021年10月......12个月这样滚动计算,看是否超标。 如果纳税人按季申报,道理也如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 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误区二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 在增值税上,“小微企业”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提法,是指规模小,盈利低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的提法,而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提法,实务中,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分属于不同税种的提法,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某公司年初新成立,投入6000万建了一条生产线,由于刚起步,业务发展并不顺利,第一年公司的销售收入为48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00万元,公司有员工260人。 经测算,公司依旧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条件,但是由于资产总额超过了5000万元,因此该公司增值税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三 印花税上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 财税[201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个政策中提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判定条件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通过以上政策我们可以知道,印花税中的小微企业既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17]77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印花税上的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 以建筑行业为例 建筑业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需要看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双重标准: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收入≥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为中型);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收入≥3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为小型);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收入<300万元或者资产总额<300万为微型)。 案例说明:某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295万元,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 因为,该企业的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只根据这一个条件,可以判定该企业为微型企业。若该建筑企业2021年8月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由于该企业为微型企业,根据政策规定,该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这篇文章:重磅!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大变。看看这次,你还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吗? 总结 企业想要享受各类税收优惠,就需要先判定是否符合相对应的判定条件,不能简单的去划等号。 有时候,一个小小的误差,最后可能导致的是成千上万块的纳税差。如果因此去多交冤枉税,那真的是太不应该了!